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精神自由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精神自由的含义。宪法“自由权”的规定当中的精神自由,是指以人的尊严为前提,与人的精神活动相关的自由。精神自由的内容庞杂,包括思想、信仰、学问、表达等方面的自由,广义的还包括集会、结社自由。
2、思想和良心自由。法国《人权宣言》:自由表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如日本宪法第十九条规定:“思想及意志之自由不得侵犯”。思想自由比良心自由广泛得多,包括信仰、学问、表现等自由;而良心自由偏重于道德、伦理方面的思想活动自由。思想自由与良心自由也不好细分,有时一个问题(如宗教信仰自由)既有思想自由,也有良心自由。公民的思想和良心自由纯属个人内心精神活动,但在封建专制下,受到国家权力的严重压抑和摧残。资产阶级国家虽然标榜思想及良心自由,但仍然压抑精神自由。一些国家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忠诚宣誓”,表示反对共产主义;1947年,美国总统发布第9835号命令,规定对联邦政府官员进行“忠诚调查”。并将此调查范围扩大到武装部队、从事国防生产的职工、海事工作人员等,后来一直扩大到律师、教师、文艺工作者。要求被调查者必须宣誓不得鼓吹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也不参加任何从事这一活动的组织。这些公开压抑公民精神自由的做法,激起了人们的强烈的不满。
为了保障公民内心的自由,一些宪法学者又引伸出公民应有沉默的自由,即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表态。因此,一些国家已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公民有沉默的自由,如在诉讼法中规定证人有证言的义务,也有沉默的自由。
3、 信仰自由。本意是反对中世纪以来宗教对人的思想的束缚,使人们有精神思想的自由。后来经过宗教改革后,变成了对宗教信仰不能强求统一,各种宗教都要互相容忍的主张,“宗教容忍”。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西方国家宪法一般都表示国家对宗教采取超然的态度,对任何宗教无所谓爱恶,不偏不倚。在宪法上一般规定:(1)宗教与国家分离;(2)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分离;(4)国家对任何宗教团体一视同仁,不歧视;也不给任何特权。
4、表达的自由。也称“言论自由”或“意见自由”,是指个人将自己的意见、思想主张向外界发表的自由,除了宪法中通常列举的言论、出版以及结社的自由外,广泛涉及包括演说、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绘画、雕刻、摄影等文化艺术领域。表达自由不仅对于个人人格的成长、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现代民主社会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提高自身政治判断力,实现政治参与的重要手段。因此,表达自由具有极高的人权价值,任何以国家权力实施的事前检查等行为都应受到严格的规范,以防止因国家权力的滥用给公民在表达自由上带来消极因素。当然,表达自由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等。如日本的田八郎诉讼案和《恰塔列依夫人的情人》出版案。
5、学术自由。学术自由与思想和良心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同样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是指个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研究成果的发表以及讲学内容等方面所享有的自由。也称为大学自由,学问自由等。大学自治作为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除了教师或校长在人事上、设施管理上以及学生管理上的自治,还包括在实现研究教育活动上的自治、预算管理上的自治等。魏玛宪法第142条规定:“艺术、科学及其学理为自由,国家应予保护及培植”。内容主要有:(1)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地位不受行政干预;(2)学校由教师学生自治管理;(3)学校人事安排独立性;(4)军警不得进入校园,不得在校园使用警力。如1953年日本“泡泡乐剧团”事件。
6、通信秘密自由是指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等通信手段,传达的个人通信秘密免受来自国家权力侵犯的自由。
7、集会与结社自由。事前登记申请制和事后惩罚制两种。50年代以来加强了这方面的限制。《反恐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