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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人身自由的概念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身自由称“身体自由”,是指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摆脱奴隶性质的束缚和不服苦役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消极权利的重要内容,比起参政权、社会权等宪法权利,它的历史更为悠久。作为“自由权”的人身自由通常包括免于奴役和苦役的自由、免于任意逮捕和拘禁的自由、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正当程序等内容。住宅不受侵犯是人身自由的延伸,是指公民的居所免受非法入侵、搜查或查封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公民的住所若没有本人的同意,任何人都有不能随意侵入。西方谚语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就表达了这层意思。人身自由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自由的前提。一个人丧失了人身自由,也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还与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私人信息等相关。有的人还将迁徙自由、移居国外和选择国籍的自由列入人身自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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