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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指导:人身自由
发布日期:2015-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人身自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

  (1)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住宅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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