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指导: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发布日期:2015-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行政长官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当地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中国公民担任。(注意:澳门的行政长官无“在外国无居留权”的规定。)(《香港基本法》第43条;《澳门基本法》第46条。)
(2)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基本法》第45条;《澳门基本法》第47条 )
(3)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香港基本法》第46条;《澳门基本法》第48条)
(4)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本特别行政区负责。(《香港基本法》第43条;《澳门基本法》第45条)
(5)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临时代理其职务。(《香港基本法》第53条;《澳门基本法》第55条)
(6)行政长官的辞职 (《香港基本法》第52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①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②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③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2.行政会议(《香港基本法》第54条、55条)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行政会议成员的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会议。
3.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第59-65条)
(1)特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2)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查工作,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