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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议会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5-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议会的职权在各国不尽相同,标榜“议会至上”的国家,如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内阁制的国家,议会的法律地们高于行政和司法之上。有的国家的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但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如美国国会,其地位与总统和联邦法院平等,实行相互制衡。

内阁制国家的议会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比较,一般来说,前者的地位优于后者,但后者的职权又大于前者。不过,根据宪法规定,议会一般拥有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以及弹劾权等。

1、立法权。立法权是议会的传统权力,是资产阶级在反对斗争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政治特权。立法权包括创议权、通过法案和修正权,实际就是制订和修改法律的权利。各国宪法对议会的立法范围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多数是不加限制的。如法国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国籍、婚姻制度、继承权和赠与、刑罚、刑事诉讼程序、大赦、税收、货币制度、选举制度、设立各类公共机构以及经济计划包括企业国有化等的方面的法律。美国宪法只规定联邦的立法权限和联邦与各州共同的立法权限,至于各州的立法权限则不加以列举,称之为州的保留权。

各国议会通过议案的程序比较简单,而制定和通过法案的程序往往比较复杂,一般要经过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讨论审议、法律案的通过和法律公布等几个阶段。提出法律议案的权限通常规定为议员和政府拥有。因而也分为“议员法案”和“政府法案”两大类。议案的讨论一般要经过“三读”程序,以示慎重和民主。所谓三读就是:第一读是宣布法案的和要点,如无人反对,法案便列入议事日程,并规定议会辩论日期,如有人提出并有若干人附议提出以后再议的动议,即视为否定该案。第二读是宣读法案全文,并进行议员辩论,二读阶段最为重要,议员可就法案提出各种意见,进行针锋相对的辩论。第三读只是进行文字修改和表决。两院制的国家一个议案被一个议院三读通过后,还要送交另一个议院再如法炮制一遍。在英国,上议院无权否决下议院的法案;而在美国,两院又是相互制衡的。如果发生两院分歧时,法案便交两院联席会议进行审议。

通过法案即使该法案成为法律。一般由议会议员的多数票通过即可,而宪法性法律则往往需要绝对多数票通过,也的国家甚至规定还要经过全民公决。

2、财政权。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它被形象地称为“管理国庫的权力”,或称为“钱包的权力”。议会财政内容主要是批准政府的预算和决算。

3、监督权。监督权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监督政府的权力。在内阁制的国家,监督权要大一些,非内阁制的国家议会的监督权就小一些。如美国国会就不能对政府投不信任票。议会监督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有:质询权、倒阁权、国政调查权、建议权等。

3、弹劾权。弹劾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吏的违法犯罪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弹劾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从十九世纪以后,英国大大加强了政府的权力,弹劾制度已名存实亡。相反,其他国家则建立起弹劾制度。世界上,实行内阁制的国家运用弹劾权的范围比较窄,只对总统和法官,而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弹劾权针对的范围不仅包括总统、法官,还包括部长、州长等一切高级联邦官员。弹劾案一般由上议院审判(美国);组成特别法院审判(法国);由宪法法院来审判(联邦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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