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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专业公司公章、证照返还纠纷律师
发布日期:2015-09-26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基本案情】2008年10月20日,XX区法院(2008)山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XX与张XXX于2007年8月8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金额12000元,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依法成立并产生股权变更的效力。XX家具公司的注册资本伍拾万零壹仟元人民币,现有股东12人。河南省XXXX区公证处出具的1247号、1248号、1429号公证书显示股东转让股权及委托参加股东会议等情况。2012年9月24日,XX家具公司有11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董事会成员五人及执行监事一人,并于当天召开董事会,选举李XX为董事长。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的过程经XXXX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XX家具公司的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长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张XXXXX家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XX家具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平时由办公室人员宋俊英负责管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许可后方可使用。庭审中,张XXX明确表示不同意将XX家具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交给新的董事会。
法院判决】张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XX家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营业执照及副本交予XXXX家具有限公司
邹超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本案中,张XXX原持有XX家具公司注册资本的51%股权。2007年8月8日张XXX将其持有51%股权中的2.4%(金额12000元)的股权转让给了李XX,因此,XX家具的11名股东的股权已超过50%。2011年4月10日张XXX任期届满,未及时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董事会成员。2012年9月24日由公司超过十分之一表决权的11名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符合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应属有效,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亦应有效。
印章、证照等是公司人格的象征,公司使用印章、证照,具有证明和确定其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法律效果,故公司对印章、证照享有专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公司的印章、证照为自然人掌管和占有,掌管人持有的合法性由单位决定,其掌管和占有基于公司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因此,掌管人一旦被解除授权,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应返还于公司。本案张XXX在担任XX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并占有公司原印章、原营业执照等文件。XX家具公司经股东大会形成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董事会并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长,张XXX从此不再具有XX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印章及各种证照的继续管理和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对其掌管的印章和证照等应及时返还于XX家具公司。张XXX不返还印章和证照的行为,影响了XX家具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XX家具公司请求判令张XXX交还行政公章(代码:4106030004981)、营业执照正本壹本、副本两本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张XXX应当将XX家具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交还XXXX家具有限公司。
关于张XXX提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同意,决议不能生效,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不具备真实性,决议不能作为产生董事的合法依据,因为董事不是合法产生的,所以同日举行的董事会决议也不具备合法性及自己不持有公章及营业执照”等答辩理由,认为不能成立。首先,XX家具公司的11名股东的股权已超过50%,2012年9月24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已超过十分之一表决权,大会形成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合法有效;其次,张XXXXX家具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XX家具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平时由办公室人员宋俊英负责管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许可后方可使用。因张XXXXX家具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事实上由张XXX掌控,且在庭审中,张XXX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公司的公章及营业证照交给新的董事会;第三,张XXX提出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不具备真实性,证据不足。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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