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坚律师请求法院判令吴勇某、吴银某返还公司证照纠纷一案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请求判令吴勇某、吴银某返还其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11年5月26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代理其诉吴某某、吴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011年5月27日,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1年6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律师乔玉龙先生、律师张付坚先生出庭。
2011年6月15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与法官沟通。
2011年6月17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
2011年6月27日,律师张付坚先生再次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与法官沟通。
2011年6月30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阳民三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勇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鉴(即原告诉称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二、被告吴银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审判员何俊杰 书记员闻娜……
2011年7月4日,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