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某某号。联系电话:。
被告:陈某某, 男,汉族,1981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号院某某号楼某某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7400元和逾期利息1304元(利息暂定,以判决时计算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5月15日到2014年2月1日,年利率为10%,并约定若逾期加收年利率2%。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一直推辞,原告无奈,特按照管辖约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为谢。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