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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或继承时保单的受让人和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发布日期:2015-09-14    作者:110网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或继承时
保单的受让人和继承人是否需要具有保险利益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也越来越多,人身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能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保险合同的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从理论上看,人身保险合同具有投资和储蓄的性质,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为了实现投资利益的最大化,应该允许保单得到自由流动,投保人可以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不具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
但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没有保险利益的受让人,则当事人很容易通过保险合同的转让来规避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受让人还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受让人不得承受。
我们认为,投保人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没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从性质上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丧失保险利益等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允许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受让人,以更好的发挥人身保险中保单的投资功能。
该观点有法律上的依据:《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根据该条的反对解释,对于并非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其转让并不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此,保险合同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那投保人死亡情况下,投保人的继承人没有保险利益的,是否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对此,同样有观点认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能够继承投保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我们认为:由于投保人的继承人在法律地位上与受让人基本相同,甚至更亲密,基于同样的原理,没有必要要求投保人的继承人必须对保险合同具有保险利益,这也符合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保险合同订立时为判断时点,并不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都存在。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仍然可以继承投保人地位,成为保单持有人。
高勇交通律师团
责任编辑:贠天娣
201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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