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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110网律师


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
【引言】 交通事故多了,各种情况都有,现实中很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寻找“买家”把案子卖掉,也有的被保险人把自己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其实以上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对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人身伤害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是特指根据《交强险条例》由被保险人、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金请求权。
这一请求权包含两个请求权: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和受害人或者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非法性】
在责任保险中,不应存在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1、违反公共利益:责任保险的赔偿通常是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受害人的,如果责任保险的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就会损害受责任保险保护的潜在第三方受害人利益,显然违反了责任保险的目的,并进而使不特定第三人利益受损,违反了公共利益。
2、责任保险的保险收益在损失发生前,不是一个确定的数额,是无法转让的;在损失发生后,已经产生了责任保险赔偿的请求权人,责任保险的保险收益就不可能由被保险人转让。
3、在责任保险中,损失发生后,保险收益虽然可视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但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债务,转让给他人并不能使他人获利,故没有转让的基础。
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赔偿请求权的转让也不应存在:
从保障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切实地享受到保险金请求权带来的利益,避免被欺诈、胁迫、被乘人之危及国情、国民法律意识出发,法律特别授权受害人及死亡受害人近亲属享有主张转让无效的权利。
基于以上理由及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责任编辑:贠天娣)
2015年7月31日
版权归属: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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