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曹某某诉李某某装修款纠纷案上诉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曹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曹某某诉被上诉人李某装修款纠纷上诉案代理人。现发表以下意见:
第一,能够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证据有:
1、还款计划合同
2013年6月10日,双方核对结算后,被上诉人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上诉人同意并进行让利后,双方之间实质上达成了一个新的合同。此合同是还款计划合同,与之前的施工承揽合同完全不同,其内容不再是施工事项,而是余款还款事项。
该还款计划合同,完全没有显示某某公司。结算部分中,“经手人”后面是曹某华,下面另一行才是曹某某。也即经办人只是指曹某华,即被上诉人酒店的财务负责人一个人,而不包括曹某某。一审法院故意把上诉人曹某某也认定为经办人,属于严重扭曲事实。
还款计划合同下面,有被上诉人的签字“李某 每月25号付贰万元整”,这是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也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余款款项的最直接的证据。
2、收款条
被上诉人的收款条中,有显示 “曹老板总工程款…合计2102480元”、“付曹老板装修款情况(截止日期6月30日)…合计1917736元 还欠184744元”。充分说明,被上诉人对谁是施工合同相对人是明知的。
某某公司、索某某揽活撮合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为被上诉人设计了图纸,所以,工程款中,包括了撮合居间报酬,图纸设计报酬等等,涉及到上诉人、某某公司、索某某三者的利益分配。
在上诉人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上诉人无疑属于弱势一方,上诉人为了要到工程款,不得不屈服于被上诉人,按照其要求行事。收款条中,有显示某某公司的,有没显示某某公司的,显示有某某公司的,都是签字时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要求去签的。
退一万步说,就算那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打给某某公司的,那也只能说明,那一部分是撮合居间报酬和图纸设计报酬。再退一万步说,就算全部款项是直接打给某某公司的,那也只能够说明债务人李某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并不能够否认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看到有显示某某公司的收款条,就故意认为某某公司是施工合同一方,属于严重扭曲事实。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承认,王某德代其付款,那么,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难道王某德就应该是施工合同一方了?显然这是荒唐的。
3、被上诉人的自认及表现
被上诉人在一审反诉中,要求上诉人承担质量违约责任。若没有施工合同关系,那何来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主张其与某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那么,为何其一直没有向某某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偏偏等到上诉人诉讼时,才提出其主张?
4、门头预算清单
门头预算清单,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亲自做的预算,上有被上诉人的亲笔签名。
5、某某公司出具的证明
被上诉人主张其与某某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但某某公司却否认与其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事实上,某某公司只是和索某某一起,撮合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施工合同,并做了图纸设计。
需要补充的是,该证明是在收到中院开庭传票之后,某某公司向上诉人出具的。该公司出具时并不重视此事,很草率以致出现严重日期笔误。这也反映出,不是该公司的事,该公司是漠不关心的。代理人当时发现日期上不合理的地方后,因时间紧促来不及更改而只得先开庭。但该份证明确属某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不具有资质来否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是站不住脚的。
上诉人不具有资质,就算合同无效,双方也是存在无效施工合同关系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被上诉人也应该参照有效施工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
第三,2013年6月10日,双方实质上又达成了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合同。
如上述,2013年6月10日,双方实质上又达成一个新的还款计划合同,与上面的施工承揽合同完全不同,其内容不再是施工事项了,而是余款的还款事项。不管双方之前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该份还款计划合同都是有效的。被上诉人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该份合同。
一审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故意扭曲事实,故意扭曲法律,作出了一份彻彻底底错误的裁定,其用心不言而喻。希望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能够予以纠正,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能够充分考虑。
代理人: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张书正律师 2015年 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