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上诉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王某某诉被上诉人郑州某某冷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纠纷案的代理人。现发表意见如下:
原审判决驳回起诉的理由是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双方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除上诉人的陈述外,还包括:
第一,被上诉人的自认。
一审法院在2013年12月19日的(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共两份日期不同的(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中,作出了这样一个事实认定:“…但原告(王某某)的工作地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01-7号8楼…”,从而驳回了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管辖异议。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定结果,之后作为上诉人在2013年12月26日提交的管辖权民事上诉状中明确承认 “…虽说被上诉人(王某某)上班地点在管城辖区内,但是上诉人(某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郑州市高新开发区…”,以此主张高新开发区法院管辖。
“虽说…但是”这一转折复句,“虽说”表示承认,即承认了法院 “…被上诉人(王某某)上班地点在管城辖区内(的陇海东路301-7号8楼)…”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但是” 表示在前面承认的基础上开始转折。
“上班”《辞海》解释为:1,明代卫所的军队按时轮番到京师操练或到指定防地执勤称上班。后指每天按规定时间到供职地点去工作。2,开始工作。3,指与某公司、工厂等单位有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班”在《新华字典》中与工作有关的解释为“工作按时间分成的段落”。
可见,“上班”一词强调“每天按规定时间”工作,也即遵守单位的时间规章制度,正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从某某公司的本意及正常人的思维理解来说,也应该是劳动关系的。
第二,两份生效的裁定。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确定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标准有两个,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管辖。
要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的话,必然涉及到首先要确定双方是否存在有(口头或者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口头或者书面的)劳动合同即没有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合同履行地了。
本案两份生效的确定管辖权的裁定,都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存在有(口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而且劳动合同履行地是很明确的。
2013年12月19日的(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明确认定“…但原告(王某某)的工作地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01-7号8楼…”,以此确定管城区法院的管辖权。(2014)郑立民终字第91号民事裁定更进一步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管城回族区…”。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何谈劳动合同呢?又更何谈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管城回族区呢?
不能够认为,两份生效的裁定,仅仅只能用于解决管辖权问题。很显然,本案实体问题及管辖权问题,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割裂开来,孤立看待。
一审法院在之前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认了同案的某一事实,而在之后的法律文书中再去否认此事实。难道禁止反言原则是仅仅针对当事人的?
其实本案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一致的。在被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以及上诉中,法院除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外,还可以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被上诉人登记注册地为郑州市高新开发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陇海东路301-7号8楼。根据民诉意见4条以及新民诉司法解释第三条,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三,其他方面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92、93条,被上诉人明确表示承认的和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上诉人不需要再去举证证明。被上诉人自认和两份生效的裁定,任一种证据和上诉人的陈述都是相互一致的。
退一万步说,如果法院还坚持认为证据不足,再加上上诉人提供的那些名片、通讯录、短信详单、通话详单等等证据。再退一万步说,如果法院还坚持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再结合证人的证言,可以再责令被上诉人提交申请人申请的证据。
被上诉人在多次庭审中都一直恶意不出庭,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诚信原则。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就应该视为对方放弃权利,就需要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不是闭着眼睛去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之前郑州中院在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以劳动关系举证不能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第二份(2013)管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裁定时,虽然没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从侧面上反映出以劳动关系的举证不能的理由显属错误。更换后法官的判决,居然还是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人请求。
代理人认为,在劳动纠纷中,单位属于强势一方,具有强大的规避法律能力。而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其搜集证据能力受到很大限制,法治的不完善如强制证人出庭制度的缺失,都导致劳动者维权之难难于上青天。好在本案中,单位自认和法院裁定已很明确。而一审法院非要孤立地去处理案件,非要故意苛求为难劳动者,无疑导致了正义的极大缺失。望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 张书正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