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王某某(男)与王某某(女)相邻权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系邻居关系,原告住楼上,被告住楼下。
2008年8至10月,被告在没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露天阳台上方搭建了长约12米、宽约1.5米的耐力板环形顶棚,顶棚固定在共有的外墙面上,顶棚平面与原告房屋地板平面基本平齐。自该顶棚搭建后,顶棚上经常覆盖着灰尘,尤其是夏天最为明显,有时甚至达到2—3毫米厚度,原告房屋客厅、卧室窗户朝向正对建筑物中间风口处,经常有东南风从风口处吹入,掀起吸附在顶棚上的灰尘往原告客厅、卧室飞,使原告客厅、卧室地板、家具、窗户玻璃都蒙上灰尘,迫使原告及老伴不得不每天打扫卫生,还经常用拖布拖、用水冲洗顶棚。原告深知灰尘吸入呼吸道,长此以往会使人的呼吸道发生病变,引起尘肺病的发生,原告及老伴为此苦恼不已。
加之,被告搭建的顶棚与整幢房屋外立柱相接,不法分子完全可以顺着外立柱很轻松地爬上来通过顶棚翻入原告房内,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况且该小区已经发生过通过外立柱翻入室内的盗窃事件,原告及老伴经常为此担惊受怕,每次外出要么留一人在家,要么出门后不敢走远。
两三年来,原告先后多次找到被告及其丈夫,要求拆除该顶棚,还原告正常生活环境,被告及其丈夫要么不在家,即使在家也闭门不应。原告先后多次向小区物管、相关部门反映和投诉,但都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该律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顶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被告接到起诉状后,向法院提起反诉,并称被告(反诉人)搭建顶棚是原告(被反诉人)将其露天阳台封闭,改变了楼宇外立面结构,致雨水流入被告(反诉人)露天阳台形成积水,严重影响被告(反诉人)的生活,要求原告(被反诉人)拆除封闭阳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该案经过立案前调解、立案后调解无果后,转入简易审理程序,后因案情较为复杂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在当前很多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如何维权,要么感觉胜诉难度大而放弃维权的背景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尤其是该律师接受原告王某某委托后,通过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搜集了大量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并在诉讼中及时申请法院到现场进行勘查取证,主动、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全力表达原告诉求,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提供了事实基础和法律支撑。
2012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某某(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安装于某某号房屋阳台雨棚,恢复原状;2、驳回反诉原告王某某(女)的诉讼请求。
据此,某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该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男)的全部诉讼请求,极大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