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自愿认罪终获缓刑
2001年,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口岸社区东兴组(以下简称东兴组)在江平路西侧兴建了一栋面积约为3695.52平方米的商住楼,并办理了21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0年,被告人杨某联系东兴组组长赵某买了该处房产,同年2月,赵某违规、私自召集东兴组部分村民二十余人开会,以人民币1180万元将上述房产中的17间转让给了杨某,2010年9月,杨某在仅仅支付定金100万元的情况下,欺骗赵某与其签订了虚假的房产作价入股协议,并伪造村民会议记录。其后,被告人杨某采用伪造投资入股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356551元等手段,欺骗房管、国土等部门,于2010年年底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其控制下的泰州新亚商贸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名下。2010年2月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向东兴组交了人民币400多万元。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实际经营情况下,采取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互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以其骗得的6份产权证作为抵押,先后5此骗取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高港支行等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350万元,所贷资金均被其用于个人借贷。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大部分赃款被追缴,酌情从轻处罚,并且所在社区认为其日常表现良好,同意接受其到社区进行矫正,最终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