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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2-24    作者:110网律师
以冒用身份证等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 “关键要解决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问题”,该类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
首先,它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和结婚的法定条件,属于不法婚姻。婚姻自由作为我国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其中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结婚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的,不许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从保障结婚自由不受侵犯出发,对当事人和其他不特定人所作出的规定;另一方面,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这是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对合法婚姻的成立条件所提出的要求。为此,婚姻法规定了“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等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条例》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形式要件。在上述以冒用身份证等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的案件中,从实质要件看,被冒用身份证的一方并没有结婚的意愿,而且在骗婚案中,被骗婚的受害方虽然形式上表现为自愿,但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自愿。从形式要件看,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并没有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换个角度,登记在结婚证上的男女双方并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这样,它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当然属于不法婚姻。
其次,它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而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于受胁迫的这种非自愿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出现变化,有可能受胁迫方从原来结婚时的不自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而变为自愿,因此法律对其效力和处理方式作了特殊规定。而以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的婚姻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可撤销婚姻。欺诈类婚姻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关系,侵犯了受害当事人甚至受牵连第三方(被假冒身份证者)的权利,不对这类婚姻的效力加以彻底否定,将无法恢复受害当事人和第三方的正常生活秩序。而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绝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因此,欺诈类婚姻在本质上属于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此处探讨的无效的欺诈类婚姻仅仅限于利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结婚证的婚姻。而一方通过虚构自身学历、经济收入等私人情况骗取对方好感而结成的婚姻虽然在通俗意义上也称为欺诈婚姻,但只要它符合结婚的各项法定条件,仍属于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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