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能结婚,是否有效?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结婚的权利,可以建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酒店与劳动者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凡与本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的礼仪小姐,在合同期间,未经本店允许,不得结婚。从实质上看,酒店这种做法干涉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尽管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陈某也同意了该项条款。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因违背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没有约束力。另外,从劳动合同订立来看,在本案中,酒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该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内容,第23条规定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内容,本案中所发生事实不在其列。同时酒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款。陈某不明情况,只能被动地接受该项条款,对陈某来说,显然极不公平的。酒店以陈某违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陈某缴纳3000元的违约金,仅仅从自已的利益考虑,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依法撤销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