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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磊律师解读“劳动者没有签字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我姓蒋,是某县罐头厂的销售经理。我与该家罐头厂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五月我被派往上海出差,在上海花了三个月的时间才办完所有公事。
    出差期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因为一直不太满意厂里的待遇,我出差一回来便向厂里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可厂里却拿出一份儿没有我签字的合同,声称我跟厂里已经又续签三年的劳动合同。我这才知道,在我出差期间,我与该厂的合同到期,厂里单方认为,既然合同到期,我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在工作,表明我也有续签合同的意愿,遂自行拟订新的合同,规定劳动期限三年。虽然我未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但厂方认为有我继续工作的事实,合同就应当生效。我之所以在7月份合同到期时未及时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完全是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因为手里的事没有办完,没想到厂里却以此为由生出这么一份合同o
    请问:这份没有我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合同法》第3 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1 6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o"
    《劳动法》第1 7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蒋先生,您讲述的这一具体事例,听起来确实让人觉得荒谬,主要是由于该县罐头厂领导的法律知识缺乏所致。实际上,除法定情形外,缺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任何一方签字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的。
    从形式上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 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o"据此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才成立,缺少任何一方的签字,合同都不成立。罐头厂所提供的合同中缺少您的签字,合同显然末成立,更谈不上效力问题。从意思表达上说,合同的订立一般经过选择合同当事人和签约两个阶段。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在原有合同到期,合同权利义务即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选择对方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我国《劳动法》第1 7条第1款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o"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如需要续签劳动合同,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您这种情况,明显违反上述原则,某县罐头厂没有跟您协商,完全是单方行为,因此合同未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县罐头厂提出,您在合同到期时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仍在继续工作,意味着您默认了劳动合同关系,这种说法更是于法无据的。我国《合同法》第3 7条明确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o"但是针对该县罐头厂和您续签合同的这种情况,却不能简单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因为您在前一劳动合同到期之时正在从事的工作仍是前一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与新合同无关,基于劳动合同中有些工作内容具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无法让工作内容和劳动合同同时结束。因此,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合同到期即终止,所以不能作为续签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没有劳动者签名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对您没有任何约束力,您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县罐头厂给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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