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代办的结婚证,婚姻仍然有效!
遇到过好几例这样的情况,只是把身份证或照片给了对方,由对方一人去领的结婚证,有的甚至双方都没有到场,亲友就替他们把结婚证给领回来了,这种事其实并不新鲜。那么现在双方过不下去了想离婚,这时就想到了这张结婚证的效力问题,或者是为了财产问题而想从婚姻效力角度入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所以就想到了婚姻登记条例中的本人亲自到场的规定,考虑以登记瑕疵为由提出行政诉讼来撤销婚姻登记;或者以民法通则里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理由来确认婚姻无效。其实这些想法都是程序上的问题,在判断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实体层面,要看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和行为,一起生活多年,甚至已经购置了家产、生育了子女,然后感情不和时就主张婚姻是无效的,无论从婚姻的本质上讲,还是社会效果上都不应获得支持。
从法律层面,针对婚姻效力问题,适用特别法:即婚姻法的调整。而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问题的认定,在第10条中列举了四种法定的无效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该条只列举了四种情况,并且没有“等”或“其他”这类兜底条款,所以很明显,法律在认定婚姻无效问题上的条件是明确而苛刻的,除非满足这四项条件之一,其他问题,诸如本文开文所述这类程序上的登记瑕疵问题,均不能构成婚姻无效的法定条件。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对这个问题也没有争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