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反禁火令引发火灾 自愿认罪获缓刑
在实施禁火令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火灾,案发后,李红先自愿认罪,获法院判处缓刑。2013年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失火案作出了判决。
2012年1-5月份,西林县降雨普遍偏少,天气干燥,旱情形势异常严峻,山上出现了大量枯草,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针对春旱极端异常天气,西林县委、县人民政府实施了禁火令。在火险戒严期内,八达镇坝弄村的被告人李红先不遵守用火规定,于2012年4月30日9时许在本屯“坡棵”(地名)用火烧地里的五谷杆堆,由于风大,火星被风吹到山上的林地中引发山林火灾,经群众扑救,于当日下午4时许才将山火扑灭,过火有林面积为20.21公顷。
被告人李红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失火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实施禁火令期间被告人李红先违规用火,引发火灾,过火面积达20.21公顷,已构成失火罪。根据被告人李红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对被告人李红先涉嫌失火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红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