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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再犯两罪被数罪并罚并处罚金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110网律师
曾在2011年被判缓刑的王福白,在考验期间经不起诱惑,又一次犯案,而且是盗窃和贩卖毒品两罪,日前,在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决定撤销(2011)隆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福白所宣告的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且责令被告人王福白赔偿失主杨森经济损失人民币2176元,被告人王福白所获赃款人民币335元,依法追缴获,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2年9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王福白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情缘网吧门口将杨森的一辆立马牌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76元)盗走,后将电动车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35元。
2012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王福白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欣欣宾馆305号房以每颗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2颗毒品海洛因(每颗重约0.05克)贩卖给苏亚水和何仕源吸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福白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福白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福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王福白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逐做出如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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