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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抚养费纠纷代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04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原告钱小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被告对原告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首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婚姻法》所要求的内容,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从这些规定看,对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之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应为子女的生活,医疗和教育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种抚养责任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
其次、因为被告在他们的婚姻中属于过错的一方,使原告的母亲对这段婚姻也丧失了信心,因此在2009向贵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法院驳回后,原告的母亲本想被告能够痛改前非,能够站在孩子的角度改变自己的行为,然而原告的母亲不能忍受的是被告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变本加厉的对原告的母亲施以家暴,被告婚外情的行为也深深伤害了原告母亲的感情。因此,原告的母亲决定无论被告提何种无理要求她都同意,她只要孩子,所以才会有离婚协议书里面关于原告的母亲享有孩子的抚养权,被告无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内容。代理人认为,原告与被告的血缘关系无法断绝,父亲有无条件抚养自己亲生女儿的法定义务,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是原告法定的权利,原告的母亲与被告约定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因为侵犯了原告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的权利而无效。
因此,被告作为原告父亲,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基于这种血缘关系所建立的法定的义务,也是我国的社会道德对公民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抚养教育好子女,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二、          被告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抚养原告的责任,原告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被告应当支付。
 被告对原告抚养费的要求应当予以支付。被告作为原告之父,有义务使原告健康的成长。因原告的母亲已经负担不起原告的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原告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不仅用合情合理,也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原告的父亲的被告,想必也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女儿因最基本的生活、医疗和教育得不到满足,而难以健康成长。面对原告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要求,被告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辞。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从原告出生至今产生的各项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
三、          被告收入稳定,收入水平高,完全有能力给原告提供优越的生活保障,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完全有支付能力。
 被告于20104月进入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工作,目前在公司的XX保证部门担任XX工程师,现在年收入(税后)人民币XXXXXXX元,且收入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以按照其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依据被告的收入状况,被告对于今后每月向原告支付婚内子女抚养费XXXX元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而且被告是完全有能力支付的,应当予以支付。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赵会丽
                                          日期:xx年下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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