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律师胡安昭案例分析之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例
章丘律师胡安昭案例分析之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例
2005年1月,原告张华(化名)与被告李强(化名)离婚,通过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李菲(化名)由原告抚养,原告协助被告对孩子行使探视权。其它双方互不追究。该民事调解书未约定抚养费。自离婚之后,原告张华独自抚养李菲。2014年9月,因李菲在北京上大学(李菲尚未成年),张华无力负担巨额的学杂费和生活费,故李菲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强给付原告李菲抚养费600元/月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并支付原告学杂费的一半。庭审中,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不同意承担原告学杂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之间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旧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半和全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妖气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自2014年9月起至原告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等费用600元。被告自2014年每年支付原告教育费4800元至原告学习毕业。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每月抚养费8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即便离婚时男女双方约定或未约定孩子抚养费,不影响孩子合理情形下提出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变更原定抚养费数额的要求。这些合理情况包括物价上涨,原定数额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抚养孩子的一方收入减少,导致抚养孩子的能力降低以及孩子的学习阶段发生变化,支出较高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