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6岁儿子状告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2月1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6岁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母亲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陈某(原告之父)抚养费纠纷案于2011年2月10日诉至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3月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被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调解如下:
一、 被告支付原告2010年的抚养费****元及医疗费、教育费*****元,该款于2011年3月30日前付清;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被告于2008年1月与原告的母亲协议离婚,协议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应从2008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给抚养费1000元,如遇原告教育医疗开支由被告与原告母亲各承担一半。但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并未完全遵守协议,2008年至今原告的教育费、医疗费均未承担,2010年的抚养费*****元也未支付,没有尽到一个作为父亲的责任,没有严格依据《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