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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原告A诉被告B抚养费纠纷案原告A诉讼代理人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高宏图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A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依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原告同被告法定代理人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被告抚养费的约定明显超出了原告的收入水平、被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生活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依法予以适当降低,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㈠原告依法提供了《无固定收入证明》、《基本工资发放明细表》、《各项补贴发放明细表》等证据证实了自己无固定收入、从事建筑业的情况,按照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有关数据,建筑业行业年平均工资为24489元;依法提供了与被告法定代理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证据证实了被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有住房、原告已放弃仅有的住房、被告在涿州市生活等相关事实。
  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四、子女抚养问题7中答复,父母没有为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假如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将自己的绝大部分收入长期支付被告的抚养费,将无法履行对原告父母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对其他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㈠法律没有只保护儿童、子女,不保护老人、父母。原告依法提供了蠡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了原告的父母需要原告尽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㈡原告再婚后,要么会承担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要么会承担抚养其他生子女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规定,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原告如与无子女的女方结婚后,依法有权利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假如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将自己的绝大部分收入长期支付被告的抚养费,将无法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存、生活所需。按照原告同被告法定代理人《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原告已经放弃了自己仅有的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的规定,原告自身本就符合法定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综合以上,原告同被告法定代理人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被告抚养费的约定,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不符合相关法律倡导的精神,违反公序良俗,应依法予以适当降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其他法院酌情降低抚养费的判例生效民事判决书一份。

                                             诉讼代理人: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宏图 
                                                             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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