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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4-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约定罚款是否有效     



关键词:规章制度    罚款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现在好多的企业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有罚款的约定,理由是其规章制度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通过的,并且向劳动者送达或公示,所以应该有效。并以此来作为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最近遇到一位当事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作为劳动者被单位罚款了。笔者认为这种罚款是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实施经济处罚权的主体资格,行使经济处罚于法无据。
罚款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其本质就是从劳动者的个人财产中拿走一部分,作为经济处罚。根据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只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且有相应的如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显然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具备这种资格。
2、国务院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虽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情形,但是该条例已被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令第516条所废止。
3、在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仅仅有三个条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款项的法定情形。分别是:第22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限制的约定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90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总结起来其实也就是两种情形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竞业禁止限制。其他并未规定企业有可以罚款的权利。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并非完全自由,不是所有的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都是有效的。
现在劳动力市场常常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劳动力市场饱和,就业压力大,所以很多劳动者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和饭碗,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是忍气吞声无力与企业进行抗衡。劳动者与企业的强大经济地位相比无疑是处在弱势的,因此需要通过劳动法等社会法来加以保护,加以调整,使利益达到平衡。而不可以单独依据契约自由、企业自主经营权来认可企业罚款权。

这样许多用人单位会产生这样的担心:用人单位如何来规范员工?如何来管理员工?如果员工不尽职、迟到早退怎么办?
   其实企业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设定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合理的形式代替设置罚款。可以对迟到、早退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采取扣发“满勤奖”、记过、警告等形式规制。在警告达到一定次数或者有其他严重的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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