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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有时也是有效的。上下班途中也是属于广义的上班时间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介绍:
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
申请人20102月下旬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12925日离职,后又于同年1022日重新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21022日起的五年期劳动合同,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每月工6000元,另有车贴200元,并根据出勤每天有12元饭贴,被申请人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于2013426日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最后工作至当天。
    另查,被申请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主要内容为:“王某。。。。。。。,.公司(本案被申请人)经查实,因工作原因你于2013424在工作时间在公司生产测试区内与同事发生争执冲突,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此行为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2013
425日早上,你在公司大门口堵截、偷袭、殴打公司同事,当时通过警方处理为人身伤害,给公司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妨碍公司正常的工作管理,违反劳动纪律和作为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因此,公司决定与你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
    再查,被申请人处生产管理规章第2页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员工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外,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 4、对其他员工或员工家属进行胁迫或实施暴力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11、在公司内吵架、打架,影响正常生产。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其2013424当天因工作原因与月事发生争吵,次日与该同事在公交站点再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而导致对方报警,后警方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场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并由被申请人处其他员工陪同当事人至医院进行治疗等事实,但强调该冲突系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地点之外,故被申请人以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被申请人则表示警方系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场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且由被申请人处其他员工陪同当事人至医院进行治疗,该事件实际已经对被申请人的正常营业造成不良影响,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王某诉讼要求:
1、  要求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2、  要求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支付年度奖金30000元;
案件审判: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二O一三年度年终奖人民币2000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本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以保障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劳动者则负有完成劳动任务,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本案中,就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未经过民主程序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该解除行为违法,并向仲裁机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一份以证明其主张,因被申请人对该解除通知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申请人于庭审中承认其2013424当天因工作原因确与同事发生争吵,次日又与该同事在公交站点再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而导致对方报警,后警方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场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并由被申请人处其他员工陪同当事人至医院进行治疗等事实,现申请人虽强调该冲突系发生在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地点之外,然而,所谓工作时间,通常包括国家法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除此之外还应当包括加班时间、因公外出时间和上下班时间等与工作相关的时间。而所谓工作场所,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日常工作的场所、用人单位派出工作的场所外,还应包括用人单位的食堂、宿舍等辅助性场所以及工人往返于工作地点与住宅、领取工资、用餐的直接途中,因为在前述时空范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管领力并未完全消失,故上述情形均应视为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的延伸,现本案被申请人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对申请人2O13424与同事发生争吵及次日与该同事在上班途中发生肢体冲突等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现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供照片一组及违纪处理决定、检讨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公示其相关规章制度,并据此对申请人作出过违纪处理,进而证明申请人知晓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因申请人对违纪处理决定、检讨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申请人虽对公示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系事后补拍,但其并未就此向仲裁机构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难以采信,故对于该组照片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其规章制度进行公告,申请人亦应当知晓被申请人处相关规章制度,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悖,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仲裁机构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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