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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渡边先生为日本人,于20023月中旬进入某有限公司工作,被聘为公司的副总裁,主要承担公司技术创新之责,月薪高达29990元。2004年,渡边先生依据中国有关外籍人士在华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得到了《外国人就业证》,并被派到该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一直到2008317日到期,公司还与渡边先生协商一致,每月支付渡边先生车贴11000元,还约定了按照年度绩效评估付给曹女士相应的奖金。
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渡边先生尽职尽责,每年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并得到相应的奖金。可到了2007年底,应是公司即将发放奖金之前不久,公司竟然发出一纸通知,要与渡边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其内容更令渡边先生大惑不解,通知中写道:根据渡边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商业行为准则承诺书,及公司人力资源政策,渡边先生已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及规定,公司决定与渡边先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渡边先生感觉很冤枉,自己为公司尽职尽责、出工出力几年来从未做出任何行为与公司利益相背,何来严重违反公司政策及规定之说?于是渡边先生要求公司明确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公司回复称渡边先生于200711月私自打印了公司专属数据库中的涉密数据,已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司还称,渡边先生在任职期间没有尽到员工的尽职义务,为第三方工作,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渡边先生心中很不服气,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平日的工作经常接触到类似数据信息,这是非常必要,也是合理的。但出于对公司决定的尊重,渡边先生已经及时销毁了相关文件,并未有任何泄密行为。对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更是无稽之谈。最终渡边先生认为最大的可能就是公司是在找借口解雇他,为了不支付年终相应的奖金。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当支付渡边先生奖金、经济被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是公司解除与渡边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我国的《劳动法》和08年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都明确的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有法定的理由,还要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有6种情况:(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提出了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即泄露公司机密、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这两个理由都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可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要仲裁庭支持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合理有效的证据,但是用人单位就此点无法提供有效的合理的证据,因此最终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此案例我们也可以看到,用人单位要合理合法的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除了要有充分的理由,还必须要有支持该理由的合法证明。
所以,用人单位做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的同时,要清楚明白的考虑到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这种合法在法律逻辑上是否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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