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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中劫持汽车罪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劫持汽车罪问题:

  【例题·多选题】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2-59)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劫持汽车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

  选项A、B正确。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甲、乙等人劫持汽车并劫财的行为,同时构成劫持汽车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选项C正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反抗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另行定罪。

  选项D正确。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抢劫行为完成后,为杀人灭口甲开枪打死司机,另行成立故意杀人罪。

  学员问:题干中说:“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这个现象是满足转化型抢劫的定义:“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那为什么不是转化型抢劫?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可知,甲乙等人的行为不是上述三种之一,其获得财物打死司机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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