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
发布日期:2015-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中因果关系问题:
学员问:
① 陈永生老师在课件中举了2个例子:1、甲把已撞的奄奄一息,后送至医院由于医生丙的轻微失误,造成已死亡于甲有因果关系。2一种毒药,10克致人死亡,甲和已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在丙的水中投了5克,丙死亡,甲和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那例1中,医生和已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么?例子2中,丙的死亡和已有因果关系么?
②甲、乙无意思联络,同时分别向丙开枪,均未击中要害,因两个伤口同时出血,丙失血过多死亡。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陈老师讲过,择一因果关系的例外:如果两个行为各自都能独立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在两个行为同时发生作用,引起危害后果发生时,认为两个行为与危害后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老师说这题不适用择一因果关系。为什么不是甲和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而是甲乙和丙死亡均有因果关系?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
1.例1中丙医生与己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丙是轻微失误,没有阻断之前甲的行为。
例2中丙的死亡与己有因果关系。
2.因为,这里是甲乙的行为结合造成死亡,所以都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