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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因果关系判断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发布日期:2012-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特异体质相结合。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发生。例如,行为人私设电网,导致小偷触电身亡。

  (3)两行为相接结导致结果发生,即A行为导致了B行为,并且,A行为与B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例如,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实施了杀害丙的行为。应当说,在此中存在两个行为,甲的教唆行为与乙的故意杀人行为,但甲的教唆行为(A)已经包含故意杀人行为(B),因此,对于丙死亡的结果,当然与A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多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孤立的一个行为并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2007年司法考试卷二/54、2006年卷二/2B、2003年卷二第41题D、2008年卷二/52B

  3.因果关系包括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基本行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联系程度更紧密)

  4.不作为犯也存在因果关系。2004/二/87

  5.一因一果的特例。

  (1)重叠的因果关系。2006年卷二/2D,2008年卷二/52C

  (2)择一竞合的因果关系。(这是条件说的例外)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乙分别投放了可以致死量的毒品给丙,最后导致了丙的死亡。其中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丙的死亡,但现在是一起竞合导致了丙的死亡,分不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在此种情形下,似乎贯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说,甲、乙的行为都不具有因果关系。显然,这是不合适的,条件说也对此作了修正,认为此种情形下,去除一个条件,结果仍会发生,但去除所有条件结果不会发生的,应当承认所有的条件与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实际上,在这一案件中,介入因素虽然是异常的因素,但被害人死亡是因为甲、乙投放的毒药混合在一起导致了丙的死亡,千万注意:不要认为如果没有甲投毒丙也会死亡,所以甲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不是我们假设的,我们要清楚在本案中,最终丙是怎么死的,喝了甲、乙两个人的毒药。(当然,如果能够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则没有这么复杂,就不属于竞合导致结果的发生了。)比如,甲要去沙漠,带了一瓶水,乙在水中下了剧毒药,而丙也是甲的仇人,发现甲要去沙漠,把甲的瓶子的水倒了。甲去沙漠后,渴了无水喝,死了。这个案件中,乙、丙任何一个人的孤立的行为都能导致甲的死亡,但是,最终甲是死于什么呢?一个原因吧,口渴!我们前面讲了,只要是口渴这一唯一原因,其他的都不管,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也一样说明这个问题,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独立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

  附历年试题:

  ★例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2003年卷二/41)

  A.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解析:ABCD.A,甲实施了破坏汽车装置的行为,后出现了山洪爆发这一自然事件,最后其女友死亡,山洪爆发并不是因为甲破坏汽车装置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山洪爆发相对于甲的破坏行为而言,属于一个异常的因素。并且,山洪爆发行为独立地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甲的杀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乙实施了杀害行为,苏某自己摔下山崖,最后苏某死亡。苏某自己摔下山崖是由于乙将其杀昏所致,是依附于乙的杀害行为的,是一个正常的因素,因此,不中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乙的杀人行为与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丙的追杀行为,仇人赫某的杀害行为,最后导致了被害人赵某的死亡结果。丙的追杀行为通常情形下并不会引来仇人赫某的杀害行为,仇人赫某的追杀行为应当是一个异常的因素,并且这一异常的因素可以独立地引起死亡结果的出现,故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D,丁持枪杀钟某,钟某扣动扳机,钟某死亡。在这一事件中,钟某之所以扣动扳机,是依附于丁的杀人行为的,换言之,是由于丁某持枪杀人,才导致钟某在厮打过程中扣动扳机,这是一个正常的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故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6年卷二/2)

  A.甲故意伤害乙并致其重伤,乙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医院发生火灾,乙被烧死。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重伤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隐匿罪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则应视甲主观上有无罪过而定

  D.甲与乙都对丙有仇,甲见乙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丙死亡,遂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丙吃下食物后死亡。甲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丙死亡,故甲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D.A,本案中存在甲的伤害行为及医院发生火灾两个因素,但甲的伤害行为并不会引起医院发生火灾,因此,医院发生火灾是一个异常因素。乙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火灾所独立导致的,换言之,即使当时乙没有受重伤,医院的火灾也同样可以把他烧死。即介入因素可以独立地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中断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B,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当然,也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实际上,也可以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来说明,甲实施了杀人行为,后又实施了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对于将乙扔入湖中的行为,应当是一个正常的介入因素,即是甲杀人后所引起的行为。换言之,杀人之后也会有毁尸灭迹的行为。既然是正常的介入因素,当然不中断因果关系。C,甲实施了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的行为,乙心脏病突发,乙的心脏病突发是由于甲的推打行为才发作的,即甲的推打行为引起了乙的心脏病发作,这个概率还不低。我们想想,如果10个有心脏病的人,我们各向他们推一拳,他们心脏病发作的概率应该不小吧。故心脏病发作属于正常的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例3:关于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卷二13)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对乙有仇,意图致乙死亡。甲仿照乙的模样捏小面人,写上乙的姓名,在小面人身上扎针并诅咒49天。到第50天,乙因车祸身亡。甲的行为不可能致人死亡,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以为杀害妻子乙后,乙可以升天,在此念头支配下将乙杀死。后经法医鉴定,甲具有辨认与控制能力。但由于甲的行为出于愚昧无知,所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解析:C.A、B均错,"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劝乙雨天到树木散步"均是社会所能容许的风险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无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当然不成立犯罪。C是迷信犯,迷信犯的特点是主观上愚昧无知、客观上无害,不成立犯罪。C正确。D错误,甲虽然愚昧无知,但其行为在客观上是有害的,仅仅是其具有"善良"的动机——以为"乙可以升天",这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例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年卷二/52).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解析:BCD.

  A,甲踹了司机章某一脚,司机章某反身回击时双手离开方向盘,程某死亡。介入因素司机章某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因素,即是甲的行为引起的,换言之,通常情形下,受到外来力量狠踹一脚,人都会基于本能进行反击。故司机章某的行为并没有中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B,乙开枪射中李某胸部,李某血友病发作死亡,李某死亡。李某的血友病发作是由于乙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一个正常的因素。换言之,我们可以这样设想,对着10个血友病患者开枪打中其心脏,会因为流血过多致死的概率大吗?至少应该有10%以上吧,这就说明开枪行为是导致血友病发作的一个原因,血友病的发作是由于开枪行为正常引起的,是一个正常的因素,不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里请注意,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虽然乙没有想到被害人有血友病,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C,丙与同伙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每个人的行为也就是整体的行为,每个人必须对全体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同伙的行为也视同乙的行为,乙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实施杀人行为,医生存在过失行为,赵某死亡。丁的杀人行为是否会引起医生的过失行为呢?也就是说,通常情形下,一个人将被害人杀成重伤后,医生治疗存在过失行为的概率大吗?应该说,医生的过失行为是一个异常的因素。但是这一异常的因素并不能独立地导致死亡结果的出现,而是与丁的杀人行为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出现,也就是说,医生的过失行为并没有中断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仍然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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