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异议精讲
发布日期:2015-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异议精讲:
(1)假设在执行过程中,郭某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纠纷范围。法院对该异议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2013-3-97)
A.裁定执行中止
B.经过审理,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同时裁定终结执行
C.经过审理,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D.不予支持该异议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3-3-100)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案外人异议。
选项A、C正确,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另外,朱某的异议内容与原裁决无关,因此,其对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学员问:执行行为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三者如何区分?
老师回复:执行异议是指:在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案处人异议,又称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本案的执行标的。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的,案外人不服,认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在法定情形下,案外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销他人之间已经生效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