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裁定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注意】《仲裁法解释》第26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法》第61条、 《仲裁法解释》第21条——23条)
《仲裁法》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学员问:
老师我想问问,如果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那么申请方要是不服,怎么救济啊?
老师回复:如果证实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