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辩论原则问题:
【例题·多选题】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3-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辩论原则。
选项A错误。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审判程序过程中,即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不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选项B正确。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就是在行使辩论权。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据此可知,辩论权行使的主体是诉讼当事人,证人不是诉讼当事人,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在履行作证义务,而非行使辩论权。
选项D正确。辩论原则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质和辩论。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对质,不存在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的争议,也就没有辩论原则适用的余地。因此,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学员问:老师:您好!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是否所有的非诉案件都不适用辩论原则?谢谢!
如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非诉案件)
老师回复:是的,在非诉程序中,辩论原则是不适用的。或者由于没有对立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为非诉程序本身决定了无需适用辩论,比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