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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问题。

回避制度(民诉法NO.44-47)

比较项 民事诉讼 仲裁
回避的对象 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
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
仲裁员
回避的法定情形(民诉法44条、仲裁法34条)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申请回避的时间(民诉法45条) 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回避申请的决定程序(民诉法46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申请的处理(民诉法47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决定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停止参与办案工作,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回避决定作出后,按照仲裁员选定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申请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相同项 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同)

老师能否就什么是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分别举例说明?

特定物灭失,导致无法给付,例如,甲卖给乙一北宋年间的瓷瓶,但在交付前由于地震而造成瓷瓶毁损,无法给付,也无法由其他物来替代交付,对此乙只能要求甲承担不能给付的责任。

种类物在灭失后,可以有其他物替代交付。如甲乙签订200斤大米的买卖合同,但由于特殊大米存放不当而发霉导致无法交付,乙可要求甲替代履行。

回避决定作出后,按照仲裁员选定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请问老师,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决定一旦作出,对这个决定本身,不作任何救济,被申请回避人要么回避,要么不回避,如果回避,按照仲裁员选定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请问次理解是否正确?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是的,您的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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