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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中离婚管辖问题
发布日期:2015-0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甲住所地在黑龙江,乙与甲结婚共同生活3年在黑龙江,甲调广西工作2年,乙依然在黑龙江生活,现甲想离婚,能否在广西法院起诉离婚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我认为可以,请问老师我理解是否正确。

民诉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您所说的案例中,是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且甲想离婚,而不是乙想起诉离婚,因此并不符合该规定的情形,因此是不能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是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乙想离婚的,则乙可以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您可以再理解一下。

那么上题该是那个法院受理?依据法条是多少?

上述案例中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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