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问题
发布日期:2015-03-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中无因管理问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2013-3-21)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
选项A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C错误。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但在帮邻居乙的小轿车顶打扫积雪时从凳上摔伤,这时是否是无因管理,是否可让乙补偿?
不属于,因为这里积雪不会给对方造成损失。但实践中,这里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给予一定补偿。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