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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酒店汽车被盗,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入住酒店汽车被盗,谁来担责—酒店法律顾问律师 酒店(又称为宾馆、旅馆、旅店、旅社、商旅、客店、客栈)其基本定义是提供安全、舒适,让顾客得到短期的休息或睡眠的空间的商业机构。一般地说来就是给宾客提供歇宿和饮食的场所。具体地说饭店是以它的建筑物为凭证,通过出售客房、餐饮及综合服务设施向客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组织。酒店主要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亦生活的服务及设施(寝前服务)、餐饮、游戏、娱乐、购物、商务中心、宴会及会议等设施。案例、一A先生入住一家星级酒店,晚上洗澡时不慎摔伤,导致导致大腿骨折,要求酒店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A先生认为:宾馆浴室的防滑措施做得不足,浴室设计不合理,并且没有提供防滑拖鞋,导致自己摔倒造成大腿骨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宾馆应当承担责任。酒店负责人表示:浴室的防滑措施符合相关的标准规定,而且在浴室显眼处设置警示牌;A先生当晚是酒后洗澡自己不小心摔倒,责任不在宾馆。案例、二B先生入住一家星级酒店,饭后没有乘酒店的电梯。而是走步梯上楼,不慎摔倒,导致面部,前小腿处多处受伤。要求酒店巨额赔偿。B先生认为酒店步梯没有设置防滑措施,转弯处灯光不亮是导致其受伤的全部原因。因此,应该全部赔偿其各种损失。酒店负责人表示:步梯是工作人员和安保人员使用,顾客应当乘坐酒店提供的电梯上下楼。B先生是成年人,其是在打电话过程中不小心摔倒的,酒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案例、三C先生驾车出差入住一定星级酒店,随后将汽车依据酒店工作人员的安排下停车,早上汽车被盗。C先生要求酒店承担责任,是因为酒店没有注意到安全保卫义务。酒店负责人表示:C先生车辆被盗属于刑事案件,应当有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后向犯罪嫌疑人追偿,酒店已经提示了安全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义务。律师评析: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赵正彬律师消费者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酒店有法定义务,保证入住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2.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酒店应对浴室场地湿滑这一情况进行安全提示,也可以采取提供防滑拖鞋或防滑垫等方式,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消费者入住酒店发生意外时应及时查询酒店安全防范不足的证据以便及时向酒店索赔,协商不成时可及时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权益。综合评析:无论在酒店内顾客身体受伤还是财务丢失,顾客与酒店都是一种合同关系,顾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是否属于住宿服务合同的暗随的附随义务,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只要入住的酒店向顾客明确提示了安全义务,酒店的责任将减轻,但不意味免责。个人理解,酒店对顾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如果尽到了提示义务,应当承担的是必要的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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