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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坐汽车期间昏睡导致手机被盗,承运人没有尽力帮助旅客追赶小偷,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7-10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李林2011年7月10日,乘车从山东济南至河南濮阳,购票后,李林乘坐了济南运输公司所属客车鲁AD0248号,在该车行至河南清丰县内,李林携带的康佳K7388手机一部被扒手秘密窃取,当三个扒手下车后,车上的其他乘客马上告知了李林,李林立即喊该车的司乘人停车并跳下车追赶扒手,但二名司乘人员只是下车后在车门口观望,没有帮助李林捉拿扒手,终因李林孤身一人,无法控制三个扒手,致其逃脱,李林丢失的手机不能追回。综上,李林认为济南运输公司司乘人员的不作为违反了有关客运合同义务,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济南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林经济损失2080元。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邹超律师分析:2011年7月10日,李林乘坐济南运输公司乘坐的鲁ADO248车,双方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乘坐该车中,李林在昏睡时其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在车上被扒手窃走,济南运输公司司乘人员在李林追赶扒手时,立于车门旁观望未及时协助李林。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履行合同中负有将旅客及货物安全地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济南运输公司司乘人员在李林告知其手机被盗后,未及时履行积极助李林追赶扒手、查找手机挽救旅客损失的义务,致使原告手机灭失,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手机的丢失,原告本人亦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双方责任划分比例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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