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途中上厕所返回后被撞,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1-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2月,李某来到长途汽车站乘坐前往建宁前往深圳的大巴。当晚9点,车行驶至东莞一小镇时,应李某要求,司机在路边停车让其上厕所。在李某到从马路对面的公厕返回时,被一辆大货车撞伤,送至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处理,承运方龙祥汽运公司已先行支付李某治疗费共计6000元。肇事大货车也一直未查获。李某出院后,以承运人违反公路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翔汽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18000元。
【分歧】
乘客中途下车上厕所返回车辆时被撞,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是在李某的要求下停车的,此时,双方的承运合同处于中止状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的应该预见到深夜横穿马路的危险,此种预见义务不应转嫁给承运人。因此,承运人龙翔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之责。按照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作为承运人,在旅客运输的过程中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龙翔公司应当对李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李某与龙翔公司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客运合同,承运人有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在此期间,承运人应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本案中,司机按乘客李某的要求停车虽无不当,但却有义务将车停放在安全地点。根据案情分析,司机将大巴停放在公厕对面的马路边,由于深夜视线不好,加上国道上过往车辆频繁,致使李某在返回途中遭受车祸。对于这一后果,承运人没有尽到安全运送的义务,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如果仅以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推定其对车祸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来抗辩是不成立的。
3、尽管本案中,龙翔公司尽到了积极救助的义务,先行给付治疗费用6000元,但仍不能免除义务,所以,承运人龙翔公司仍要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南丰县人民法院 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