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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参考性案例17:黄某某等抢劫
发布日期:2014-11-09    作者:王怀臣律师
河南省高院参考性案例17:黄某某等抢劫     被告人黄某某因外出找工作身上所剩钱款不多,便萌生抢劫念头,2010326日凌晨一时许,黄持斧头进入受害人余涛经营的“天和广告”门店内实施抢劫,被当场抓获。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构成抢劫罪,且具有“入户抢劫”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例进一步阐释了刑法上“入户抢劫”中“户”的概念和特征,对进入既进行经营又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店铺实施抢劫,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如果抢劫发生时,被害人正处于日常生活状态中,即已经停止经营活动了,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案例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劫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了司法参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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