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高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二、王某某、陈某、祁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
发布日期:2014-09-17    作者:王怀臣律师
二、王某某、陈某、祁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参考性案例十六) 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烟草局计划购买郑州市东区新办公楼时,利用担任河南省烟草局原局长郑某某司机,与郑某某形成密切联系关系的便利条件,从中积极协调,并最终促成郑某某在局长经理办公会上拍板决定购买枫华置业公司名下温哥华大厦。被告人陈某、祁某在明知王某某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王某某和郑某某之间的密切关系,积极撺掇枫华置业公司与河南省烟草局的房产交易,在交易成功之后获取枫华公司500万元巨额贿款,并将贿款三人分赃。一审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认定被告人陈某、祁某构成本案共犯,分别判处七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刑。二审予以维持。 该案例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以及构成本罪共犯方面具有一定典型性和指导价值。利用影响力受贿是《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罪名,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不仅仅在于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关系密切,关键还要看行为人是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非权力性影响力,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获取不当利益。另外,如何认定非密切关系人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也是此类案件的难点,该案例对此也做了具体的阐释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