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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一、王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日期:2014-09-17    作者:王怀臣律师
一、王某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参考性案例十五) 该案是一起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例,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119月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河南圣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了近百亿资金,王某除将集资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本金、投资和高息借贷外,大肆挥霍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及其家人生活消费,致使7.7亿元集资资金不能兑付。该案其他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在担任圣沃部门主管期间积极参与、协助王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二人合计参与非法集资3.4亿元,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非法集资活动中的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闫某某十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在打击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实行区分定罪量刑。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具有侵占集资款的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其他被告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这既符合刑法的“过限行为”理论,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当前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做到罪刑一致,罚当其罪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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