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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六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生产加工病死猪、羊、狗肉 4月23日,驻马店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牛兴本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妨害公务案作出判决,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牛兴本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牛兴本大量收购病死猪、羊、狗等,存放在其经营的冷库内。2012年12月14日晚,泌阳县联合执法组查获牛兴本在其冷库存放的30多吨病死猪、羊及肉制品成品和半成品。经检验,被查获的病死猪肉存在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人食用后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2010年9月29日,牛兴本因经营病死动物产品受到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没收销毁病死动物产品400公斤、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1年5月11日,泌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发现牛兴本冷库贮藏有6000余公斤病死猪胴体,对其强制没收销毁。2012年12月14日晚,泌阳县联合执法组在对牛兴本的冷库检查时,遭到牛兴本的暴力阻拦。牛兴本将砖头、酒瓶隔着院墙向外扔,造成一辆执法车辆漆面轻度损坏,还用棍隔着门缝将一名执法工作人员右手捣致软组织闭合性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兴本明知病死猪肉对人体存在危害,仍故意加工生产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还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抗拒检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妨害公务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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