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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最新公布十起食品安全案例之一
发布日期:2013-07-06    作者:王怀臣律师
案例一:销售地沟油被重判15年罚金600万 安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1年3月,张忠民、张俊强伙同张俊杰(另案处理)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从山东省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购买“地沟油”,再标上“棉2”标志,然后以食用棉籽油的名义和低于正常棉籽油的价格在滑县长期销售,销售范围有学生食堂、粮油店、饭店等营业场所。案发前,他们所进“地沟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油品经鉴定,系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忠民、张俊强伙同他人为追求高额利润,明知“济南发达脂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是不能食用的工业用油,仍大量进货,长期销售,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严重危害了食用人群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3年4月28日,安阳市中院依法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忠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张俊强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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