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天气不错,你们出去遛达遛达吧!”被告人祁丰祥就是这样暗示同伙司为民和王彬出门去盗窃车辆的,被告司为民在法庭上如是说。两个月内,被告人祁丰祥、司为民、王彬、王贞仓、王和平经事先预谋并偷车7辆,后对车进行打磨、改装并销售,检察院分别以涉嫌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将五人诉至法院。5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5月11日凌晨至2006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祁丰祥、司为民、王彬先后七次分别将七名被害人的皇冠3.0型2辆、尼桑阳光、尼桑风度、凌志300型、凌志400型、三菱枪骑兵轿车及车内物品盗走。被告人祁丰祥、司为民、王彬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司为民、王彬将被害人停放的车辆盗走,并将车开至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千杯少”饭店(该饭店为祁丰祥所有)后院门口交给被告人祁丰祥,被告人祁丰祥指使被告人王贞仓在该饭店后院车库内对盗来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和车牌号进行打磨和改装后,被告人祁丰祥将车开走销售。其中一辆皇冠3.0型曾被祁丰祥交由被告人王和平代为销售,但尚未售出。
庭上,被告人祁丰祥称自己并没有卖那些车,那些车都是在改装后由被告人司为民开走了,而被告人司为民则称,车都是祁丰祥卖掉的,并且答应每偷来一辆车就给他14000元,给被告人王彬6000元,而直至被抓他也没拿到钱。而被告人王彬则一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盗窃,只承认自己开车送司为民去偷车,而偷车时并没动手,“所以我没参与偷车。”而被告人王贞仓则称:“我只是一个修车工,老板(祁丰祥的修车铺)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我只是拿我的工资。”
综上,被告人祁丰祥、司为民、王彬共涉嫌犯盗窃罪七起,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8100元;被告人王贞仓共涉嫌犯销售赃物罪六起,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08100元;被告人王和平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一起,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8600元。
另,200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祁丰祥唆使他人为自己伪造“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传播中心”工作证及警察证共三副;并与王和平合谋,唆使他人为被告人王和平伪造上述证件一副。
2006年6月20日,五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丰祥、司为民、王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其三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贞仓、王和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应当以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祁丰祥、王和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