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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诉庄某和倪某盗窃案
发布日期:2009-06-02    文章来源:法律界 作者:李莹

【案由】盗窃案

【关键字】 盗窃 共同犯罪 主犯与从犯 缓刑

【案情摘要】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和倪某

被告人庄启明,男23岁,某公司仓库保管员,被告人倪晓菲,女,20岁,庄启明的女友。 2008年12月13日晚上,被告人庄启明勾结被告人倪晓菲,骑借来的三轮车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工业区北京新创四方电子有限公司院外,倪晓菲在院外望风,庄启明采用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公司11号仓库,从自己下班之前特意未关的窗户里进入该仓库,盗窃各种型号漆包线12轴,并用单位里用来拉货的小推车将货拉到围墙边,扔出来交予倪晓菲。二人在将货装上三轮车后销赃途中被巡逻人员查获。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37.15元,已起获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三轮车亦已起获发还所有权人。

【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对庄启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倪晓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

【法理分析】

分析该案件首先需要厘清以下概念:

1、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且自然人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三是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主犯与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减轻处罚: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以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4、缓刑: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5、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具体到本案的实际来看,需要把握如下界定:

首先,行为性质的认定:是否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犯罪构成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庄某和倪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销售出去以增加个人收入的目的,客观上二人相互配合,实施了秘密窃取公司财产的行为,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37.15元,数额超过盗窃罪的最低追诉标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次,庄某和倪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二者谁是主犯,谁是从犯?

依据构成共同犯罪的有关认定标准,庄某和倪某主观上具有共同的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盗窃公司财产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构成共同犯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庄某是盗窃意思的发起者,也是盗窃行为实施的主要推动者,在整个的犯罪进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倪某负责望风,在整个的犯罪进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再次,盗窃罪犯罪形态的界定:既遂还是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鉴于盗窃罪危害程度的大小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而在司法实务中,一般采用“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构成既遂。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使得公司财产脱离公司的控制,虽然二人在销赃途中被巡逻人员查获,但是,并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最后,具体的量刑选择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在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中,对于盗窃罪,规定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这是1998年规定的数额标准。本案的盗窃数额是10337.15元,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法院认定为“数额较大”,结合《刑法》第264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适用缓刑,以盗窃罪对庄启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考虑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适用缓刑,同时其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当然,在具体的量刑过程中,尤其是在缓刑的适用上,仍然体现着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非常正常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盗窃是现实中发案率极高的案件类型,我们经常会听到宿舍内丢东西了、有同事出行逛街时钱包被摸了。类似这样的大事、小事,报纸上、电视上都经常可以看到。对于盗窃,预防显得尤其重要。

1、当你上街时,要将包斜挎并置于胸前或视线可以监控到的位置,手机不要放在挂胸前,因为小偷可能在你挤公交车时用剪刀剪断手机带。

2、老人、小孩、妇女独自在家时,在不能确定来访者确切身份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开门,以免遇险。对上门乞讨的人要格外注意,同时要经常检查房门看是否锁好,对赖着不走的乞讨人要及时报警。

3、走夜路时,要保持高度警觉,注意周围的可疑人员,避免与陌生人距离过近,如遇危险可向过往车辆及周围住户呼救并及时报警.

4、到银行网点存取款时,要小心防止被别人偷窥,存取款凭条不要随意乱丢弃等。存取大量现金时,最好选择白天路上行人较多的时候,不要贪图路近而穿越冷清、狭窄的小路或者胡同,并注意路上不要暴露自己的现金。从银行支取大量现金后,要注意身后有没有人尾随。

5、地下通道内昏暗、偏僻,过街天桥行人稀少,应该尽量避免在夜间单独路过这两种地方,如果必须路过,也应该邀伴同行或者与正要路过的路人一同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
     1、盗窃罪,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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