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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小沫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案
发布日期:2009-05-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小沫

2007年9月以来,胡卫东伙同他人(均另案起诉)在海淀区成立了北京源源影视工作室,并招募多名女孩,以想要进入影视圈就必须接受“潜规则”为由对招募的女孩洗脑,并组织多名女孩以“拉投资”为名,对外进行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小沫负责接待部分应聘的女孩,为其介绍嫖客,并负责公司的房屋租赁等。

法庭上,被告人小沫说,她当初是陪同学一起去应聘面试的,后一来二去就和胡卫东认识了,胡卫东等人给她们讲过“潜规则”。小沫说,她开始怀疑过工作室在影视方面的能力,但孟庆波也会带她们参加一些影视圈的聚会,见一些影视圈的人,所以她又迟疑了。小沫说进入源源工作室后,她没有演过任何影片。
      据小沫讲,她在源源工作室没有工资,主要是帮公司介绍女孩,她介绍的女孩如果拉来投资,她就能从中提成。胡卫东等人将这些女孩子的资料刊登在交友网站上,然后让她们与“投资人”见面。小沫说,由于她的身体条件不太好,胡卫东后来才劝说她做经纪人。

2008年5月31日,被告人小沫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

5月7日上午,北京源源影视工作室涉嫌组织卖淫案中,被另案起诉的19岁的北京女孩小沫(化名)因涉嫌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法理分析】

本案中小沫本是一个追求影视梦想的女孩,却因为蒙昧无知而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的帮凶,不得不令人深省。在起诉书中,检察院提出了小沫犯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但是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指控,故在分析该案时也从这两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性质认定:即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和其与组织卖淫罪的关系。

所谓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要件包括如下几点:首先,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该协助行为从属于组织卖淫罪这一犯罪实行行为,主要是为实行犯顺利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这一点是其区别于组织卖淫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特点;再次,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亦即凡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亦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的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与之相联系,所谓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方面所具有的状态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和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通常采取的形式是为组织卖淫活动而建立集中窝点、进行谋划、制定计划或者起领导或指挥作用。

在理解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关系时,需要区分组织卖淫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差别。前者是具体实施了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只是对犯罪完成起次要作用而已,而后者则是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未参与实施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实行行为的从犯,二者的区别也就是在行为的表现方面。前者的主要行为方式是网罗卖淫人员等,而后者则主要是为组织卖淫罪犯罪人担任管账人员、站岗放哨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小沫主要负责接待部分应聘的女孩,为其介绍嫖客,并负责公司的房屋租赁等,这些行为都是为胡卫东等人利用源源工作室进行组织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的行为,其本身并未参与实际上的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组织卖淫的行为,故应当认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罚认定:即被告人有无法定量刑情节的判定。

所谓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而法定情节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四种类型。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小沫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这属于法定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检察院在提起控诉时要求减轻处罚是合理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随着超女快男的红火,麻雀变凤凰的一夜成名已经不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许多花季的少男少女都开始踏上了追寻演艺理想的路程,星探、影视工作室等挖掘和培育影视文艺新星的机构也开始变得红火,让人难辨真伪,因而也就成为了许多犯罪分子攫取不义之财的场所。为了避免类似本案如此的现象的再次发生,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作为梦想的追求者,倘若确实想走上演艺道路或者对文艺和影视等有着极大的兴趣,可以选择参加一些著名的有资质的影视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不要盲从报纸的边角广告或者路边散发或者张贴的招生广告等传单,可以先通过走访、网上查询等方式进行必要的了解,最为重要的是该培训机构或者工作室是否具有相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国家批文等。

2.其次,对于开办此类培训(培养)机构的公司来说,需要有正规的营业范围和权限,保证自身机构的良好信誉,不要以此为名利用公众的明星梦想,实行骗取钱财或者组织卖淫等不义行为。否则等待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3.最后,由于行业的特殊导致了我国在此类机构上的监管不够,现实生活中不正规的工作室比比皆是,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察觉的特点,这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厉打击此类行为,才能还演艺行业一片净土。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62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63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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