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办理条件
一、项目类型:初审
审批内容:1.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2.保护级别 ;3.进出口数量或重量
4.来源地或目的地 ;5.进出口口岸 ;6.濒危物种证明或原产地证明的有效期限
二、需提供的材料:
⒈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进出口物种名称及拉丁文学名、进出口数量及口岸等事项)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⒋涉外合同书(复印件)
⒌进出口经营权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代理,并提供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
⒍濒危物种证明书或原产地证明书(复印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办事流程
1.材料受理。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省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厅长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
办理时限 20日
责任部门 省农业厅
办事地点 省农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