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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办手续:

  1、对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供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
  4、证明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明;
  6、商业性进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营许可证明;
  7、出口含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产品成分表;
  8、商业性出口含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9、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
  10、来料加工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11、马戏团携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来华表演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关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条件和资质证明;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表演的,需提供表演地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函。

办理程序: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受理通知书(→申请人)→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审查、踏勘)→初审意见→行政许可受理处→审核意见→分管局长→局行政许可审核决定→行政许可受理处→国家林业局
  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处→受理审查→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
  许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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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 号)。 收费标准:成交额的8%或6%向供货方收费,在国外举办表演、展览的,按纯收入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3年3月3日签定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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