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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北京)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6-11  
事项编号: 0030C030
事项名称: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服务对象: 个人或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乘车路线: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联系电话: 82078420、82078439
监督电话: 82078426
相关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境内的个人、企业或法人;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明确;
4、有合理、合法的经营利用目的。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动植物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货物类型、数量或重量、收、发货人及出入境口岸及国家等;所需捕捞苗种或怀卵亲体的种类(中文名、拉丁学名)、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数量或重量及用途等);
2、申请人提交企业执照及进出口权证明;
3、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国家濒管办印制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4、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合同,非商业性进出口的提交进出口协议或相关材料证明。包括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提供来源证明、进口公约物种和限制进口物种提交外方出口许可证或相关证明、进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提交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件、及进出口含野生动植物的中成药提交成分表和说明书;
5、动物园交换动物提供建设部批文,马戏团进出口动物提供文化部批文。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于准予许可的,直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意见及全部申办材料。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农业局水产处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联系电话:82078420、82078439
5、监督电话:82078426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    http://www.bjagri.gov.cn

办事依据
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核
 
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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